一名人夫為小孩請來一位正妹女英文家教,但教小孩之餘,自己也與女家教在家中地下室教室內發生不倫,還在教室內上演激情大戰,未料遭到妻子裝設監視器全程錄下,並質問丈夫與女家教,還要兩人簽下200萬本票賠償,丈夫與女家教先同意後後卻反悔,女家教也反告人妻妨害秘密罪,雙方達成和解,人妻同意免除她的債務,僅向丈夫求償,但丈夫辯稱與女家教兩人僅「金錢對價關係」,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仍侵害配權,判丈夫應賠妻子30萬元。
根據案決書,人妻控訴,他拍到家庭教師小美與丈夫於108年10月10、20日,在家中地下室發生性行為等語,兩人有摟抱、親吻,還見到小美的褲子被丈夫脫下,並撫摸小美胸部,並從背後以自己生殖器,從小美背後朝向其生殖器擺動,小美事後持衛生紙擦拭丈夫下體。
人妻見到這段畫面後,立刻向丈夫及小美質問,丈夫與小美當場表示願賠償200萬元,並簽發本票給妻子當作為擔保,小美也於本票背面簽名,表示連帶保證。
但是丈夫主張,該棟房屋為父親所有,妻子並未取得他的同意私下裝攝影機偷潘,錄影證據為非法取得,但法官認為,妻子為確認小美家教其小孩之過程有無不當而裝設錄影設備,拍攝到丈夫與家教獨處時之錄影,事前雖未取得丈夫之同意,但妻子方法未涉強暴、脅迫,也非持續性之長期監控,未逾越必要程度。
丈夫還辯稱,他與小美沒有性行為,兩人只有摟抱、親吻、摸胸、磨蹭下體,且沒有感情基礎,僅是「金錢對價關係」,而且他與妻子兩人婚姻不睦,且長期分房,婚姻業已名存實亡,僅為金錢對價關係,沒有侵害配偶權。
法官審酌,妻子已經同意免除小美200萬元債務,丈夫作為債務連帶保證人,依法已獲得免給付責任,因此不能請求丈夫給付200萬元。但丈夫確實有與小發生性行為,已構成侵害配偶權,判決精神慰撫金額應為60萬元,但扣除妻子免除小美的應分擔額,判決杜男賠償30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