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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職業化,古代歐洲歷史上,律師是如何成為一種專職職業的?

中世紀時期的歐洲作為歐洲歷史上最有研究意義的時期,出現了很多獨特的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特徵。尤其是法律方面,當時的歐洲“法律”可以說是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並且號稱是“最黑暗”時期的歐洲也是由於法律和資本主義的興起而開始的時代變革,所以說,法律在歐洲歷史上不僅僅擔任著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還承載著當時歐洲的社會文明。法律的發展,帶動了一批新興職業的產生,那就是律師。律師這個職業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了,由於古羅馬的共和製度,訴訟時必須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要求,而訴訟的人越來越多,就導致在法庭中必須要有一個人來協助法律程序的開展,所以辯護人就此產生。在後來的發展中,這些辯護人通過專業的學習法律的相關知識,獲得專業的協助資格,就逐漸發展成了職業化的團隊,也就是律師職業。那麼除此之外,律師具體是如何形成一種專職職業的呢?一、雅典羅馬文化之中,只有男性公民才享有訴訟權,因此女性權利受到侵害時,只能請男性的“保護人”為自己編戶,成為律師的前身1. 雅典:辯護士戒保護人早在雅典共和國就有律師職業的雛形了,他們這群人當時被稱為是“辯護士戒保護人”,並且根據當時的法律條例規定,只有雅典的男性公民才享有訴訟權,女子、奴隸和外邦人是沒有訴訟的權利的,所以這些“保護人”也只可以由雅典的男性擔任。而外邦人想要通過法律的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就只能通過“保護人”來進行,也就是說,只有“保護人”通過了外邦人的提案,外邦人才有可能走法律程序。

這種“委託”形式的辯護和訴訟對於當時的法律制度地位是個極大的挑戰,“保護人”所擁有的權利也是相當的高,所以,在後期羅馬律師制度的誕生和製定方面對此有了嚴格的規定。起初在社會矛盾急劇惡化的時候,為了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所以才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條例以規定和保護人民的行為的權利。而參與法律制定人,就是那些專業學習法律知識的人,他們通過自己的學識積累,為法律的製定提供了專業化的建議。所以到了後期,這些人也有了專門的組織團隊。2. 文藝復興:辯護人和代理人法律制度在發展到文藝復興時期有了進步的改變,法律辯護人和代理人開始產生。最一開始英國的法律辯護人是指那些在法庭上協助當事人進行法律闡述和辯護的法律職業從事者,對於當事人的發言,法律辯護人有補充和說明的權利。也就是說,法律辯護人在當事人的發言如果不到位或者不明確,甚至是出現錯誤的時候,法律辯護人可以予以補充和改正。而法律代理人則可以代表當事人進行整個的訴訟環節,並且也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約束和責任。代理人的言行在法庭上和當事人一樣具有法律效力,這是當事人全權交給代理人辯護的行為結果。當然了,如果代理人或者是辯護人在法律維護的過程中出現失誤或錯誤,當事人也是有權利進行補救的。這是律師職業化的最初形態,特定的行業和行為以及職能,是律師發展的先決條件。

二.中世紀以後,隨著人口的增加,社會關係複雜化,人們之間的利益之爭逐漸增多,這些爭除了直接決鬥以性命相博外,訴諸法律就成了必然的選擇,為律師職業化提供了社會基礎1.利益爭奪漸多,司法決鬥制度律師制度最早起源於歐洲,由英國的普通法制演變為專業的律師制度,而決鬥制度是律師制度起源的標誌性制度。眾所周知,古代歐洲各個國家都崇尚武力,大多數的爭端都是依靠武力解決的,所以,對於這些有著特殊愛好的國家,歷史上稱之為“決鬥文化”。決鬥,顧名思義就是矛盾衝突的雙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以比武的方式決一死戰,直到讓對方認輸或死亡,決鬥的行為才會停止。這種決鬥行為最初只存在於貴族階級中,因為貴族之間的利益爭端較多,所以決鬥的次數也會增多,但是隨著決鬥行為的影響力和效果顯著,也從貴族圈逐漸向各個階級滲透。尤其是在商業活動為主的市民階層,為了確保自己的商業利益不被侵犯,為了維護和霸佔更多的經濟利益,市民階層也多使用決鬥的方式解決終端。但武力解決總歸不是件好事,所以發展到後期,決鬥的形式逐漸從肢體轉移到腦力,利用“司法決鬥”的方式解決矛盾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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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職律師雛形:.決鬥士之出現司法決鬥的決鬥士和古羅馬角鬥場上的決鬥士可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司法決鬥中的決鬥士,是代表那些老弱病殘,沒有辦法出庭做司法決鬥的人。也就是說,有一些不願意出庭做司法決鬥的人,也可以通過花錢僱人的方式來替自己進行辯護。而決鬥士也從一開始的零散人,逐漸發展成了有組織有團體的職業化職業。到了後期,由於法律政策的寬鬆,讓這些所謂的“當事人”不論身體是否可以參與出庭,都可以僱傭決鬥士幫助他們在法律決鬥中贏得勝利。決鬥士的產生就是律師職業的雛形,而決鬥士和律師又有著些許的不同,因為當時的社會環境依舊是“暴擊”的,所以決鬥士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粗魯的,即便是知道法律的相關條例,決鬥士在法庭上的行為也大多是“動手”對抗的行為。而後期產生的律師,是絕對不會使用暴力而解決問題的,律師會以他們專業化的知識和獨到的見解與角度來解決問題。後期的法律訴訟制度就是以“決鬥制度”演變而來的,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類的文明,之前的武力決鬥也逐漸轉變成了腦力決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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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職業化,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中世界歐洲的社會公平,但也由此催生了一些類似於“訴棍”的存在,促使階級矛盾激化1.保障委託人權益,促進法律條例完善古代歐洲律師群體最初是當事人賦予其代表司法鬥爭權利的一群人,在他們當中,原本就有一批人是從事法律等事務的相關職業的,所以在他們腦海中,有著共同的思維方式和人生價值,他們之間有著既定的利益關係,同時也代表了委託人的利益,所以這些人組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專門針對法律而形成的共同體,也就是法律職業階層人群,他們不僅保障了委託人的法律效益,對法律條例的製定也有突出的貢獻。律師的職業化不僅在階級利益起了重要的作用,那些法學家和法官對於法律條例的製定和法學著作的研究也起了重要的作用。法律的地位不斷的提高,讓這些法律事業的相關從事者也變得更加的職業化。對於思想的進步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為之後律師的職業化發展也起了示範和可依據的作用。

2.專職道德提升,遵守職業操守律師制度和職業化的發展在文藝復興時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此時西方各個國家對於法律的發展都是依據羅馬法律的相關制度進行變革和完善的。所以對於法律的重視程度也是可想而知了,不僅在教育方面開設專門的法律研究專業,還進行相關的人才培養。所以律師職業集團開始發展,職業道德也隨之而產生。所謂律師道德,就是律師必須要遵守的職業操守。律師代表的不僅僅是當事人,更是代表著法律,同時也是政府和法律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橋樑。所以律師在工作的過程中,必須要有堅定的信念,利用社會輿論和自身良好的教育,為律師日後工作的開展做出積極的模範帶頭作用。律師道德也是對律師職業行為的約束,不僅有獎勵機制還有懲罰機制,如果律師一旦做出了違背原則的事,那麼也會受到最嚴厲的懲罰,基於此律師的發展才能逐漸的壯大,才能夠形成專業化的團隊,才能夠發展成長久的職業。

結語:由古羅馬時期產生的“律師”職業,經過一系列的發展已經逐漸的形成了專業化的團隊了,制度的保障和人民的重視,讓律師在社會上的地位也越來越高。法律研究者和法學教育的開展也為律師職業提供了一批人才,律師越來越職業化和社會的重視、制度的保障有很大的關係。同時,歐洲的法律律師制度對於當時中國的影響也是巨大的。中國古代訟師的產生也是受到了歐洲律師職業的影響,但是訟師的社會地位就沒有律師的地位高尚了,在中國古代訟師多以“姦詐”的形像出現。並且,中國古代的訟師是人人都可以擔任的,因為訟師的工作內容比較簡單,不需要有過多的專業技能,主要操持公平的是判官,訟師主要負責記錄,當然了,歷史上也不是沒有出現過著名訟師的人物。而律師是需要有專業知識考核的,並且必須要通過國家的認證才可以成為律師,所以律師和律師有著根本上的區別,這也是為什麼訟師無法持續發展,而律師的發展則是越來越好,越來越專業。參考文獻:《律師職業的起源》《法制史摘要》《西方法律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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