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規定相同姓氏的人不能結婚,許多人認為,可能是擔心近親會生下畸形兒,然而古代並未禁止表親結婚,關於「優生學」的說法不攻自破;事實上,「同姓不婚」是周朝王室為了擴大地盤的政治手法,而這個制度一直沿用於後世,直到1910年才終於廢止。
唐朝《唐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論。」明清法律也規定,若同姓結婚,男女雙方各打60大板,且婚姻無效,一直到1910年這條規定才徹底廢止;不少人認為,古人禁止「同姓結婚」是擔心近親結婚會生下畸形兒,但這並不能解釋古代為何十分盛行表親通婚。
事實上,同姓不婚和血緣無關,而是周人取得天下的政治利器,大陸國學大師王國維在《殷商制度論》提到,周王室對前朝制度進行3項重大改革,包含同姓不婚、立嫡立子制和宗數之制,可見同姓不婚對於周朝的影響極大,且《魏書‧高祖紀》記載,「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絕同姓之娶。」可知同姓不婚制度最早始於西周。
上古時代分為8大姓,「姬、姜、姒、嬴、妘、姞、姚、媯」,是殷商時期的8大族群,其他姓氏對於周人就是「非我族類」;周朝新建初期規模不大,為了增加地盤,於是規定貴族必須娶諸侯的女兒為妻,因此周朝很多王后姓姜、姞、媯,比如邑姜、申姜、王俎姜等,以及許多人熟知的褒姒,便來自姒姓小國褒國;周朝通過這種方式,把天下的雄傑都變成了親戚,並趁機達成擴大地盤的目的,因此《左傳》中形容西周的分封狀況是「兄弟之國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