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象中古代女性地位低,必須遵守三從四德,不過唐朝時女性地位提高,婚姻上也較自由。唐朝女性雖仍依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式結婚,但挑選對象時能說出想法,甚至有離婚的權利。
唐朝女性地位相較於其他朝代來得高,擇偶時雖然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且不得在未經父母同意而結婚,否則會被認為是不合禮教,不過唐朝父母較尊重女性的想法,由於古代結婚靠媒婆牽線,女性唯有到入洞房掀蓋頭時,才會看到丈夫長相。
唐朝父母則較開明,會想辦法讓女兒在婚前見丈夫一面,期間也能發表意見,例如唐朝奸臣李林甫,他的風評雖不佳,不過在兒女擇偶方面卻很民主,時任宰相的他會趁官員來家裡討論公事時,讓6位已到適婚年齡的女兒透過辦公房間的窗戶偷看,挑選未來丈夫。
唐朝丈夫也不能隨便休妻,據《唐律疏議·戶婚》記載,「七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姑舅,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若是妻子無法生育、作風不佳、不照顧公婆、到處八卦、偷竊、妒忌心重、患重病,丈夫才可提出離婚的需求,又規定妻子很孝順公婆,丈夫就不可以隨意拋棄。
此外,《唐律疏議·戶婚》也記載「夫妻義合,義絕則離」,夫妻倆認為彼此沒感情,女性也可提出離婚。還有一份被史學家稱為最早離婚協議書的唐代《放妻書》寫到「一別兩寬,更生歡喜」,指夫妻離婚後解開心結,各自展開新生活,日後若繼續騷擾對方,則會被告到官府,直到唐朝晚期至北宋,女性地位才逐漸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