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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罪犯被判笞刑 為何要脫褲子?不是為了羞辱


古代封建社會,皇帝為了便於統治會祭出嚴刑峻法,在懲治罪犯的同時也做到殺雞儆猴的效果。不過「笞刑」(笞音同吃)又稱鞭刑,是最輕的刑罰,與杖刑的刑具相比,笞刑多半是使用竹板或藤條,但受刑者無論身分地位尊貴卑賤,行刑期間都必須脫掉褲子,背後原因不是為了羞辱受刑者,反而是為了保護對方。

笞刑源自於戰國時期,直到漢朝初年,漢文帝有感於前朝的刑罰過重,才特別將笞刑列入法定五刑(笞、杖、徒、流、死),用以替代殘酷的肉刑(古時切斷犯人肢體,或割裂肌膚的刑罰)。不過笞刑雖然程度較輕,但沒有嚴格限制用刑部位和施刑數量,所以經常出現罪犯被鞭了數百下後,還沒結束就已經氣絕身亡。

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發生,漢景帝即位後對笞刑做了嚴格規定,包括笞刑要避開胸、腹、腰等要害部位,用刑數量也有所限制。但後世在執行笞刑時,還是容易出現把人鞭死的情況,直到唐太宗時期,李世民看了人體經絡穴位的繪製圖後,發現經絡多集中於胸背等處,而臀部較少,才下令改革,規定笞刑只準打臀而不得打背,大幅減少死亡率。

不過從漢朝將笞刑列為法定刑罰,再到清朝滅亡後被廢除,笞刑有一項規定自始自終都是不變的,那就是受刑者一律要脫掉褲子,而且上至顯貴下至平民無一例外,《漢書》就曾記載漢哀帝時的宰相王嘉「裸躬就笞」。然而此舉並非為了羞辱受刑者,反而是為了保護對方,因為笞刑的目的是「屁股開花」,如果穿著褲子受刑,很容易將碎布打入血肉之中而引發感染,對於醫療條件落後的古代而言是十分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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