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一名張姓學員提告要求修改招生簡章獲勝,免賠83萬元。(資料照)
2022/04/09 23:2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張姓男子2016年從警大犯罪防治學系矯治組畢業,依入學時的招生簡章規定,應於3年內通過三等監獄官考試,否則就要返還公費共83萬餘元,但他到第4年才考取。為了省下違約金,張男興訟要求法官把簡章的3年期限延長到4年,理由是畢業當年的獄政考試增加體能項目,無法預料,日前獲得最高行政法院判準,張男確定免還錢。
張男2012年錄取警大犯罪防治學系矯治組,2016年6月間畢業,依照2012學年入學考試招生簡章規定「各學系學生畢業後3年內,未經前項捌之二畢業後之任用考試及格者或未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他應該於3年內考上三等監獄官考試,不然就要返還在學期間的生活津貼、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見學費及實習費。
天不從人願,張男連3年落榜,警大遂依當時的招生簡章向他求償83萬999元。張男原本同意返還,並且申請分期付款,但到了第4年、他通過三等監獄官考試後,改變心意,不想支付違約金,興訟要求把招生簡章的3年延長為4年。
張男表示,他入學的那年,三等監獄官考試應試科目只有筆試及口試,但畢業那年,卻增列體能測驗為應試科目,非他所能預料,為重大情事變更。他因體能測驗未過,導致三等監獄官考試未及格,警大卻向他求償在學期間教育費用83萬999元,顯失公平。
張男主張入學考試招生簡章是一種行政契約,因此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規定,要求法院調整兩造間的行政契約內容,將賠償公費年限從畢業後3年延長到4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張男罹患先天性雙足足弓塌陷,雙足扁平足、乙型海洋性貧血及支氣管氣喘,囿於先天痼疾,實難期待他在獲悉2016年監獄官考試增加「體能測驗」為應考項目後,於短時間內提升體能通過測驗。從張男2016年參加監獄官考試,第1試(筆試)雖然錄取,但第2試體能測驗不及格,依規定不得參加第3試口試,可以證明此事。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監獄官考試1年舉辦1次,畢業當年才增加體能測驗,卻要求張男須依照原入學簡章約定,於畢業後3年內通過監獄官考試,否則即應賠償在校4年的教育費用,顯屬過苛,有失公平。
綜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張男請求警大調整契約內容,酌予1年過渡期間,亦即將招生簡章的3年條款延長為4年,應屬合理,日前判張男勝訴。張男已於第4年通過三等監獄官考試,確定免還警大8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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