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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至18世紀奇怪的自殺式謀殺:犯謀殺罪,只是為了不下地獄?

一個女人割開自己孩子的喉嚨,一位母親殺死了她的三個孩子。這些犯罪事件,是17、18世紀席捲歐洲大部分地區的自殺式謀殺浪潮的一部分,在丹麥尤為普遍。雖然這些聽起來很瘋狂,但在當時很普遍。他們甚至研究什麼罪行會導致死刑,以保證他們會死去。
在那段時期,自殺意味著你的靈魂將在地獄裡永生。這些謀殺者對他們的罪行和動機都十分坦率。一個人甚至在去絞刑架的路上唱歌,因為他對自己即將死去感到非常高興。
由於宗教原因,自殺式謀殺在當時很常見,因為凶手以馬丁·路德為自己的行為辯護。這種罪行並不罕見——成百上千的人殺了別人只是為了被處決。丹麥會如何阻止那些想要處死他們的殺人犯,造成的犯罪浪潮的呢?這種奇怪而令人震驚的行為非常嚴重,以至於花了一個多世紀才得以糾正。
一位母親為了逃避可怕的困境,殺死了自己的孩子

1755年2月25日,西西莉亞·約翰斯達特割斷了她四個月大嬰兒的喉嚨。她沒有試圖隱瞞她的罪行。相反,她坐在那裡,雙手放在死去的嬰兒的頭上,宣稱她將高興地為自己的罪行而死。在被判謀殺罪後,西西莉亞被斬首,她的頭被插在一根桿子上。
為什麼西西莉亞殺了她的孩子?她是一名22歲的女傭,也是一名未婚媽媽,當時人們對私生子有著強烈的偏見。她的未婚夫已經不再來看她了,於是婚約被取消,但西西莉亞仍被困在撫養嬰兒的壓力之中。她想自殺,但如果她自己犯了這種行為,她將被判入地獄。於是,西西莉亞殺死了她的孩子,高高興興地走到行刑處。
儘管這聽起來令人震驚,但她並不是唯一一個實施自殺式謀殺的人。
基督教對自殺的譴責,由來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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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的基督徒認為:自殺的人會被詛咒在地獄裡永遠受苦。在1651年“自殺”這個詞被創造出來之前,自殺和其他形式的謀殺一樣,懲罰是非常嚴厲的。之後自殺得到了理解,但基督教對自殺的譴責至少可以追溯到六世紀。“神學家們認為,自殺甚至比謀殺更糟糕。” 教會法律甚至規定為自殺者舉行基督教葬禮,是違法的。
但丁的《地獄》同樣宣稱,對自我的暴力比對他人的暴力更嚴重。
大多數自殺者殺害的都是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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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自殺者四處尋找可殺害的人時,他們通常選擇兒童作為受害者。學者Tyge Krogh確認的受害者中,有四分之三是10歲以下的兒童。許多人是被自殺的父母殺害的,而大多數死去的孩子是被割斷喉嚨而死,還有一些被扔進哥本哈根的運河裡,而且大多數凶手都是女性。
謀殺兒童還有另一個扭曲的好處:殺害兒童的凶手更有可能被判死刑,以保證自殺的凶手會如願以償。
馬丁·路德開創了自殺式謀殺的趨勢

馬丁·路德是一位宗教改革者,他創立了第一個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新教教派,從而分裂了天主教會。但在宣揚一種新神學的過程中,路德創造了一種扭曲的自殺式謀殺的趨勢,這種趨勢將席捲歐洲的路德教國家,尤其是丹麥。
正如學者Tyge Krogh在《路德教會的瘟疫:18世紀的謀殺》中解釋的那樣,路德提倡對舊約的字面解釋。文本很清楚的表明:對謀殺的懲罰是死刑。但是悔罪的殺人犯可以免於永遠的懲罰。結果僅在丹麥,就發生了數百甚至數千起自殺式謀殺案件。Tyge Krogh在不到100年的時間裡,就在哥本哈根市內發現了100例案件。
禁止自殺的法律,也極其嚴厲

除了宗教上對自殺的禁止,16和17世紀也有嚴厲的法律禁止自殺。1554年,英國法官詹姆斯•黑爾斯爵士(Sir James Hales)在瑪麗女王政府強迫他從新教改信天主教後自殺,隨後他被視為罪犯。國家宣佈:“詹姆斯爵士的財產和動產被沒收”換句話說,英國國王沒收了他的全部財產。
從10世紀開始,英國法律將自殺定為犯罪。到14世紀,法院通常會沒收自殺受害者的財產。其正當性,是防止自殺,並認為自殺是對國家的犯罪:“國王失去了一個臣民……他的和平被打破了。”
絞刑架比自殺好,因為你可以懺悔

當然,謀殺也是違法的。謀殺罪的懲罰幾乎都是死刑。但在17世紀的歐洲人心目中,謀殺和自殺有一個很大的區別。殺人犯可以在臨死前請求寬恕他們的罪行。在被處決前懺悔,意味著即使是殺人犯,也可以直接進入天堂而不是地獄。
自殺的人沒有辦法“擺脫地獄”,而且在自殺之前你不能懺悔。幾個世紀以來,許多歐洲人都認為為了拯救自己的靈魂,而進行謀殺是合理的——即使這意味著殺死一個無辜者。
既然犯罪決定了懲罰,謀殺似乎是最好的選擇

在許多國家,犯罪決定懲罰。例如,在英格蘭,殺死自己丈夫的婦女會被處以火刑,而殺害自己孩子的婦女則會被絞死。犯了叛國罪的人被絞死、然後分屍。階級也很重要——貴族更有可能被劊子手的劍砍掉腦袋。
某些輕微罪行可能根本不會被判處死刑。儘管在18世紀的英國,有222種可判死刑的罪行,包括偷竊、砍樹和偽造印花稅票,但死刑通常只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有自殺傾向的人不能冒險犯輕罪,並最終坐牢或失去一隻手。如果他們想被處死,就必須殺人。
一名婦女殺死了她的三個孩子,這樣他們就能得到祝福

直到1848年,一名荷蘭婦女為了自殺而殺死了自己的三個孩子。這名女子在法庭記錄中,被描述為非常虔誠的教徒,她解釋說自己很沮喪。她一直癡迷於這樣一種想法:如果她殺了孩子們,他們就能上天堂。她還說,如果國家把她送上絞刑架,她本人就會受到祝福。這個女人寧願殺死自己的孩子,也不願自殺,也不願讓自己下地獄。
另一位母親安妮·瑪麗亞·特魯埃爾斯達特(Anne Maria Truelsdatter)在1733年,殺死了自己剛出生的孩子。她“對自己的極度貧困感到沮喪,因此想結束自己的生命。”在安妮·瑪利亞被處決之前,她請求國王允許她被葬在聖土裡,和她殺害的孩子葬在一起,這得到了國王的允許。
死刑的威脅,並沒有阻止自殺的人

自殺被理解為宗教和法律術語。根據宗教,自殺會使你的靈魂永遠下地獄。另一方面,自殺的人被當作罪犯對待,這意味著他們會失去自己的財產不等繼承給後人。最重要的是,社會對自殺的懲罰非常高。
正如歷史學家傑弗裡·瓦特解釋的那樣,自殺受害者的屍體在死後經常被褻瀆,這是一種懲罰受害者和阻止自殺的方式:“屍體會被褻瀆,並可能被吊起來,掛上柵欄,最後扔進河裡。他們不允許有葬禮,不允許被葬在正規的墓地。相反,他們會和瘟疫受害者或罪犯一起埋葬。”
在這種待遇下,被處於死刑看起來並不是那麼可怕。
女性並不是唯一的自殺殺手

雖然女性更有可能犯下自殺式謀殺的罪行,但男性也會被判有罪並被處決。
例如,在1733年,一個服役了13年的火槍手卡爾·海因裡希·門辛以謀殺罪結束了自己的生命。卡爾沿街走著,突然從後面朝一個水手開槍。卡爾向法庭解釋說,他很沮喪,“為了擺脫自己的生活而殺人”。他被判砍掉手和頭,屍體被卡在柱子和車輪上。
有自殺傾向的凶手,甚至沒有試圖隱瞞他們的所作所為

就像西西莉亞那樣,她立即承認自己殺死了自己的孩子,這樣她就會被送上絞刑架。大多數自殺者都沒有試圖隱瞞他們的罪行,也沒有隱瞞其動機。在法庭上,殺人犯會解釋說,他們想通過殺死一個無辜的人來結束自己的生命。
正如歷史學家瓦特所說,一個殺人犯甚至在走向絞刑架的路上唱歌:“他快樂地走向即將的死刑,他不願意自殺,因為那樣他就會被詛咒。”顯然,丹麥法院注意到了自殺式謀殺的趨勢,但他們的第一反應完全適得其反。
丹麥政府實施嚴厲的酷刑,以制止自殺式謀殺

丹麥當局意識到自殺者正在利用法律制度,來保證他們的死亡。他們希望阻止丹麥人自殺導致的謀殺浪潮。所以他們引進了極端的處決方法,來阻止自殺式謀殺。
犯人在上絞架的路上,會被鞭打或用燒紅的火鉗夾。他們的四肢會被車輪壓斷或者被砍斷,他們的身體會被公開展示。到1733年,那些承認以謀殺結束自己生命的人的手,會被砍斷。
新的酷刑反而適得其反。這鼓勵更多的自殺式謀殺者,因為路德教徒出於對地獄的恐懼,相信在死前的折磨,可以幫助他們在天堂找到一席之地——本質上把他們變成了殉道者。
丹麥提出了一個簡單,但令人驚訝的解決方案

當局沒有採用可怕的酷刑,而是採取了不同的方式。1767年,丹麥通過了一項新的法律,廢除了對試圖通過謀殺來自殺的死刑。相反,他們將被判處終身苦役。
這個想法剛提出時,許多人強烈反對。畢竟,路德派國家都是對《聖經》中,關於謀殺應處以死刑的說法的字面解釋。神學家、律師和政府官員都認為,廢除死刑違反了國家的宗教信仰。然而,當死刑最終被廢除後,自殺式謀殺的浪潮終於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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