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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給女子制定的婚姻特權,因太激進被後人廢除,現也沒恢復

秦始皇給女子制定的婚姻特權,因太激進被後人廢除,現也沒恢復
在古代,女子的地位似乎都比較的低,尤其是到了明清時期,女子的地位更是大幅度的下降,被圈死在了所謂"三從四德"的規矩當中,女性在古代的封建社會當中是處於一個劣勢的地位的,她們往往都只能成為男人的附庸。

其實女子地位的下降,和封建社會的發展是有很大的關係的,封建權力越集中,女子的地位便越低下,比如明清時期,我國的封建社會達到了頂峰,而明清的女子在整個封建社會當中的地位也是最低的,在宋朝的時候,女子至少還能過離婚和再嫁,等到了明清時期,就想都不能想了。
當然,在封建社會建立的初期,雖然女性的地位也比不上男性,但是差距其實是可以忽略的,所以這也就是為什麼在漢唐的時候,總是能夠出現那麼幾個非常厲害的女性,而且正在秦朝剛剛建立時候,就更不用說了,整個社會還帶有母系社會的遺存,所以女性在秦朝的時候,地位是比較的高的。

這從秦始皇給女子制定的婚姻法當中就可以看出來,在湖北睡虎地出土的秦簡當中有關於婚姻法的法令,上面明確記載了,如果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那麼不好意思,作為妻子的就算是殺了自己的丈夫,也沒有任何的罪過,而這樣的記載,其實在司馬遷的《史記》當中其實也有,所以足以說明其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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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我們不得不吃驚,因為在我們的認知當中,在古代搞外遇,男性往往都不會有什麼事情,女性如果這樣就有大麻煩了,就連非常開放的唐朝也規定,女子外遇也得關上個兩年,而到了明清時期,那更是要浸豬籠,所以在這一件事情上面,女性往往處於劣勢,但是秦始皇好像沒有這些想,大家一視同仁,既然可以處罰女性,那麼男性自然也應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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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離婚什麼的,都是非常常見的事情,在那個時候,本沒有所謂的貞操的看法,而且離婚就離婚,作為男子,你還不能隨隨便便的就休妻,在秦朝的法律條文當中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經過妻子的同意,擅自休妻,那麼不好意思,那就得多罰點錢了。

而且在秦朝的時候,女子是有自己選擇婚姻的權利的,如果女性不願意,不能強求,這其實從後來繼承秦朝法統的漢朝就可以看出來,漢武帝時期司馬相如和卓文君的故事,可以看出,女子對婚姻選擇的權利。
而寡婦之類的,沒有所謂守節的形式,反而政府非常鼓勵再嫁,雖然也有要增加人口的考慮,但是實際上也是女性地位的一種說明,比如漢朝丞相陳平的妻子在嫁給陳平之前,其實還有過五段婚姻。

當然,殺丈夫這樣的條文,確實有些激進,所以在漢朝的時候也就廢除了,現在就更不要想了,而隨著封建社會的發展,女性的地位逐漸變低,直到成為男人的附庸,也就直到新中國建立之後,大規模的婦女解放運動才開始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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